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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校對軟件(公文校對軟件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讓創(chuàng)意嶺的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公文校對軟件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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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一、正式的公文文尾經常會見到“文整”和“校對”,高手告訴我,文整和校對分別指的是什么,是負責什么的?
文整是排版的。
校對是對已經排好版的文稿對照原稿去審查訂錯誤。(這樣說,反而比“校對”兩字更難理解了吧)
順便說兩句:一、你說的文尾叫版記。二、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GB/T9704—1999),版記中一般不記錄文整、校對。當然,這只是一個推薦標準,具體視發(fā)文機關要求和文件內容定。
二、機械部機關公文校對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校對是公文處理工作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是保證公文質量的一項重要措施。第二條 校對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一個數字、一個符號、一個字詞的差錯會造成嚴重的工作失誤、經濟損失或政治事故。因此,校對人員負有重要的責任。第三條 校對又是一項十分細致、難度較大的工作。校對人員必須具有嚴肅認真、全神貫注、一絲不茍的工作態(tài)度。第二章 校對職責第四條 校對的基本職責是:對原稿負責,使校樣符合原稿。第五條 校對的職責還在于:在對原稿負責的基礎上,還要盡可能地發(fā)現原稿上的差錯,但不允許對已經領導審定的原稿作原則性的或整句、整段的修改。如確需修改,要經核稿人、簽發(fā)人同意。第六條 為了對校對負責,校對人員必須在原稿上簽字。如發(fā)生嚴重校對錯誤,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章 校對方法第七條 常用的校對方法有以下三種:
(一)對校法
原稿放在左邊,校樣放在右邊。先看原稿,后對校樣。左手食指指著原稿上要校對的文字,右手執(zhí)筆,順著校樣上相應的字句移動,遇到打錯(或排錯)的地方。隨時用校對符號或文字在校樣上批注。特別要注意按照原稿逐字、逐句、逐個標點地校對,看、念、想結合進行。眼睛要在每個字、每個符號上停留一下,不要一滑而過,同時有節(jié)奏地默讀文句,并使腦子作出反映。切忌讀書看報式校對。
(二)折校法
原稿放在校對者正前面的桌上,校樣拿在兩手的食指、大拇指與中指之間(右手同時執(zhí)筆)。從第一行起校一行折一行,使原稿每一行的文字緊緊靠近校樣上要校的那一行文字。要盡量做到一眼能同時看清原稿和校樣的字句。折校法一般適用于原稿是打印稿或鉛印稿,而不適用于手寫稿。
(三)讀校法
由兩人合作,一人朗讀原稿,另一人核對校樣,并改正校樣上的錯誤。座位一般為讀者在左、校者在右,以便校者在需要時向左邊查看原稿。讀者要將每個字、每個標點符號朗讀準確,速度要緩慢,音調要有節(jié)奏。標題,每行另起等都要分別口頭交代清楚。
以上三種校對方法各有優(yōu)缺點。采用哪種校法,要根據原稿和校祥的清晰程度決定。重要的文稿要采用兩種以上的校法,并至少有兩人參加校對。第四章 校對知識第八條 校對必須具備以下知識:
(一)懂得并正確使用校對符號。這是保證校對質量的重要條件。不少校對錯誤就是因為校對者不懂或不能正確使用校對符號造成的。校對符號必須統(tǒng)一;不統(tǒng)一,就會產生混亂和錯誤。原國家出版事業(yè)管理局于1982年1月1日頒發(fā)了《校對符號及其用法》供全國各出版社統(tǒng)一使用。目前,公文校對也是使用的這套校對符號。
(二)要了解打印件、鉛印件的版面格式以及字體、字號等方面的簡單知識。
(三)校對用筆:筆跡的顏色要鮮明醒目,最好用彩色筆。
(四)校對要全面,不但要校正文,而且要認真校標題、發(fā)文字號、密級、簽發(fā)人,校主送、抄報、抄送、發(fā)文單位,校主題詞、發(fā)文時間、頁碼等。其中公文標題、發(fā)文時間尤其容易忽視,要特別注意。附件同樣要認真校對。
(五)要注意字形、字音、字義相近的字,注意多字、漏字、錯字,注意多行、漏行、錯行,要特別注意數字錯誤,注意外文和拼音字母有無錯漏。第五章 校對規(guī)定第九條 校對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原則上由擬稿人親自校對;如他人為擬稿人代校,首先要了解和熟悉文稿的內容,識別清楚文稿的文字、數字、符號等。
(二)一般公文要二校;重要公文至少三校,并有兩人以上參加校對。鉛印件一律三校。
(三)微機打印件,無論二校、三校件,最后一校一律看打印的臘紙。
(四)文印室、印刷廠要及時通知擬稿人校對(同時告知發(fā)文字號)。校對人員要在文稿“校對”欄簽字。未經校對的文稿一律不準印制。
(五)無論二校、三校件,最后一校經打字員、排版工人改正后,校對人員必須進行復核。在復核中,要特別注意校改過程可能產生的新的錯誤,一種是校對人員自己校錯改錯,另一種是打字員、排版工人改錯。復核對整個校對質量起最后把關的作用,以確保萬無一失。第六章 附則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三、公文處理過程中常見的70個問題及解決辦法(一)
一、“公文”“文書”“文件”三者有什么不同?
【解答】文書、公文、文件這三個概念很相近,不是專門從事公文處理的人來說,很難將其嚴格區(qū)分。從內涵來進,在許多情況下都是通用的,且有同一性。文書的核心主體部分就是公務文書,而公務文書就是我們常用的公文;公文包括法定公文和非法定公文,而法定公文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文件。再有,在日常稱呼上,這三個概念也略有區(qū)別。黨政機關一般稱公務文書為公文或文件,由此可見,三者在某種意義上是相同的,且內涵一致。但也有一定區(qū)別,即文書的外延較大,它包括公務文書和私人文書;公文的范圍次之,它包含法定公文和非法定公文;文件的范圍較窄,主要指法定公文。另外,文書是一個集合,指在各種公務活動中產生的文字材料(私人文書除外),公文也如此;而文件不僅是一個集合(指文件的全部),同時也是一個具體名詞。
二、怎樣修改文稿?
【解答】在公文寫作中,文稿的修改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修改文稿主要是對文稿進行進一步加工創(chuàng)作、規(guī)范和潤飾。其范圍主要包括:深化主旨,審查內容,調整結構、語序、句群,修正標點符號和語句,調整格式項目等。文稿的公文修改主要把握從以下七個方面:
一看標題。標題主要由“單位名稱+事由+文種”構成(有時只有“事由+文種”),主要要看標題是否完整,事由概括是否準確,文種使用是否正確。而其中相近文種混用是常見的錯誤,應予特別注意。
二看主旨。主要看公文主旨要求是否正確、深刻、有針對性。在此方面常見的有不切實際、失之膚淺等錯誤。主旨修改是一件大事,必要時應與領導或相關同志共同討論。
三看材料。一篇文稿,材料主要根據主旨的需要來確定,所以在修改時,主要看材料是否得當、真實、充分,表達是否精準。文稿材料需要修改的情況主要有:一是更換材料,即改用能說明本質問題的典型材料;二是刪繁就簡,即把敘述過多,且不必寫的過程以及該簡而用詳用的部分刪簡提煉;三是增添材料,即對敘述不完整,表述簡單,該說未說,事實不全,部分有事實但無理論或政策依據的,或有理論但事實不足的部分,進行添增,從而準確達到表達效果。在寫作過程中,對沒有認真核實的假材料,或寫錯的數字、時間等內容要進行全面修改,做到實事求是、去偽求真。
四看結構。結構服務于主旨,一篇文稿結構有問題,必然會影響主旨的表述。在修改時主要對層次安排是否符合邏輯,是否符合該文種的結構特點,文章中段落的過渡和照應是否周全、嚴密。
五看語言。文稿的語言是正確表達文意的載體,公文的語言提倡準確、簡潔、莊重、樸實、得體,反對假、大、空、套話、廢話。在語言修改時,主要看用詞是否準確,句式是精準簡潔;對多余冗長,不準確的詞句要及時刪除、修改。
六看標點。標點符號的正確使用,能準確把意思、語氣表達清楚,也能體現一篇文稿的質量好壞,甚至體現了公文的規(guī)范性和嚴肅性。
七看數據。文稿中的數據是正確表達文意的基礎,它體現了公文的嚴肅性、莊重性。文稿所需的數據是否準確,缺少或多余,都會損害公文的執(zhí)行效用。所以在修改時要對數據進一步確認,確保數據的真實性與權威性。
好文章是改出來的。一稿就通過、一稿就成為精品的文章不是沒有,但為數極少,多數文章要經過反復修改、不同環(huán)節(jié)修改才能成文。通過修改則“瑕可以瑜,瓦礫可以為珠玉”。公文是黨政機關發(fā)布和傳達方針、政策,依法行政和公務活動的工具,為了保證公文的質量、發(fā)揮公文的工具性功能,在公文寫作過程中,文稿的修改必不可少,只有通過不斷的修改和錘煉,一篇好的文稿才能成型。修改好的文稿,最后送領導簽發(fā)同意就轉為定稿。
三、怎樣校對文稿?
【解答】校對就是對即將交付刊印的定稿進行閱讀校樣。它是保證公文文字質量的最后關口。文稿雖已精心修改、仔細審核,文字表達趨于完善,但文稿中在仍然會存在訛、多、衍、倒現象,以及標點錯誤等問題。如不加以校正,勢必影響公文的嚴肅性,甚至造成歧義,使公文難以受理執(zhí)行。通常的校對方法有三種。
一是默校,一般由一人默校定稿、校閱正文。
二是唱校,亦稱讀校,即由一人朗讀定稿,另一人或數人閱看校樣。
三是通校,即不看定稿,只通讀校樣全文,一般用于最后一次校對。
為避免先入為主,一般由專門的校稿人員進行初?;蚨?,終校應由撰稿人進行。為了避免囿于成見,重要公文應由三人分別擔任一、二、三校,校畢之后,還應在看一遍清樣,以防止更改不慎而引起誤失。
四、公文寫作中,實施意見和指導意見的區(qū)別?
【解答】在公文處理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關于加快××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加快××工作的實施意見》這樣的標題,那這二者之間到底有什么區(qū)別了?一般來說,指導意見主要對工作進行指導,體現一種協商的態(tài)度,在具體工作中注重原則性與靈活性、規(guī)定性與變通性相結合,在執(zhí)行過程中允許相關單位有所創(chuàng)新和發(fā)揮,指令性色彩較弱。指導意見內容較為抽象,理論性文字較多,主要是對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目標步驟、工作措施做一個總體部署。而實施意見在涵蓋以上內容的同時,在工作措施上會更為具體,甚至包括一些具體的工作安排。指導意見和實施意見都是一種意見和建議;前者主要在宏觀層面的提要求、定原則,后者主要在微觀層面的抓落實、定方法。
五、發(fā)布人事任免,究竟是用“決定”還是“通知”?
【解答】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guī)定,“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而人事任免對一個單位來說當然是重要事項,所以用決定來發(fā)布人事任免,應該說是無可非議的。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同時也規(guī)定,“通知”有任免人員的功能,因此,在時間工作中,就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來恰當運用。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是嚴肅程度。首先看被任免人的級別,一般的行政單位,在自己職權范圍內任免重要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可以用決定,而一般人員的人事變動安排用通知即可;其次看任免的緣由。當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負責同志犯有嚴重錯誤,必須立即免去職務時,或某同志完成某項工作任務中表現特別突出,需要破格提拔時,合適用決定。也就是說,重大或需說明任免理由的人事任免宜用決定,不需說明理由的或一般的、正常的人事任免應用通知。二是管理權限。有些單位領導人和二級機構負責人的人事任免權在當地人事組織部門。這種單位在發(fā)布不屬于自己管轄權限的人事任免事項時就只能用通知,在將人事組織部門的任免結果公之于下屬單位時,文中還要加上任免依據,例如“經××批準”等。三是是否需要存檔。按照規(guī)定決定可以存入本人人事檔案,而通報與通知不能存人本人人事檔案。
六、用于獎懲時命令、決定、通報應當如何加以區(qū)分?
【解答】命令、決定和通報都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規(guī)定使用的可用于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法定公文,正因如此,在使用過中常被人們錯用或混用。對于這三個文種,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guī)定,主要考慮發(fā)文機關的級別、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等。
命令文種。由于我國憲法對發(fā)布命令有嚴格的權限規(guī)定,通常只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以及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才有權發(fā)布命令,具有很強的指揮性和權威性。即便是縣級人民政府,一般都是在遇到特大突發(fā)事件時,才使用命令。
決定文種。決定所涉及的表揚或批評事項較之通報更為重要和嚴肅,發(fā)文機關級別也通常較高,影響力也大,能在更廣泛范圍內起到教育和導向作用;由于決定不載明具體情況,只能使受文者大致了解情況定。
通報文種。通報所涉及的內容事項不如決定表揚或批評的事項突出,影響也不是很大,只在較大范圍內,一般性地號召大家學習或告誡大家引為借鑒;通報可以將事項情況詳盡具體地載明,所以,但如果發(fā)文的目的是為了讓受文者學習和借鑒,則用通報為宜。
七、“報告”和上行“意見”有什么區(qū)別?
【解答】在行文方向上,“報告”和上行“意見”完全一致,而且他們的內容也很相近,均含有陳述性的內容,且在陳述情況的基礎上,都提出了工作建議和意見。但兩者也有不同之處,主要是:“報告”側重于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多數情況下不談今后的工作建議和意見,也不需上級批示;只有在必要時針對問題提出解決辦法,要求上級予以批轉,既所謂的“呈轉性報告”上行“意見”雖然也陳述情況,但其情況具有特定的內容,通常是對工作中重要問題做出的分析與見解,而不像“報告”那樣對工作情況的綜合與歸納,“意見”中陳述情況的目的在于給建議意見的提出做鋪墊,而所提的建議意見,是需要上級給以批示或批轉。
八、上行的意見與請示有什么區(qū)別?
【解答】在行文方向上,兩者完全一樣。但是,凡是向有隸屬關系的上級要錢、要物、要機構、要編制、要干部、要出境出國等問題時,都要用請示,而不能使用意見或報告。意見主要是向上級(可以有隸屬關系,也可以不是)要“政策、辦法”等軟件,就是要求上級同意其所提出的建議意見。
九、請示文種的標題,在關于之后可否加入“申請”或“請求”二字?
【解答】“請示”即為“請求批示”之意,已明顯蘊含向上級機關的申請的意思,如果標題中事由部分再在介詞“關于”之后加“申請”或“請求”等詞語,屬于用詞重疊,造成語病。所以,不可在關于之后加入“申請”或“請求”二字。
十、向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請求批準事項時,是用函還是應當用請示?
【解答】歸口管理是一種授權管理,該機關代行上級機關職權,屬于奉命行事,應該用請示文種。如:宣傳部門管理黨校。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類規(guī)章文件的主要區(qū)別,以及它們制定時有什么不同?
【解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這三個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其主要區(qū)別如下:
(一)法律。從廣義上講,泛指法律的整體;從狹義上講,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如《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二)法規(guī)。主要由國家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組成。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稱為“國家行政法規(guī)”,其文種主要包括條例、規(guī)定、辦法;由地方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其人大及常委會,以及省、自治區(qū)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及其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稱為“地方性法規(guī)”,其文種主要包括條例、規(guī)定、辦法。
(三)規(guī)章。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相關法律(狹義的法律)和法規(guī)(國家行政法規(guī)),在其權限內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稱為“部門規(guī)章”。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稱為“政府規(guī)章”,這兩種規(guī)章使用的文種中主要是規(guī)定、辦法等,不得有“條例”。
(四)類規(guī)章性文件。一些地區(qū)、部門根據行政法規(guī)、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而制定的不屬于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范性文件,稱為“類規(guī)章性文件”。
十二、用命令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有什么限定?
【解答】根據規(guī)定,具有制定、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才能制發(fā)行政“公布令”。具有“國家行政法規(guī)”的制發(fā)主體是國務院;具有制發(fā)“部門規(guī)章”的主要是國務院各部門;具有“政府規(guī)章”的制定主體是,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城市、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以上這些單位或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都可用“公布令”來發(fā)布。而其他一些地區(qū)和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而制定的,不屬于法規(guī)、規(guī)章的“類規(guī)章性文件”,不能用“公布令”發(fā)布,只能用“通知”予以發(fā)布。
十三、如何解決轉發(fā)上級“通知”時,標題中存在幾個通知重復出現的問題?
【解答】按照慣例,為防止標題中“通知”重疊和繁瑣,可省略中間層次和自己所使用的通知,只保留文件初發(fā)處的一個“通知”。如:縣政府轉發(fā)市政府轉發(fā)的省政府文件,其中,市政府就是中間環(huán)節(jié),可省略,即標題可變成《××縣人民政府轉發(fā)××省人民政府關于××××(事由)的通知》。為了彌補因此造成的標題不完整的遺憾,應把被刪減的中間層次寫進公文的開頭。如:“接市人民政府轉發(fā)《××省人民政府關于××××(事由)的通知》(×府發(fā)〔2017〕×號),現轉發(fā)給你們······”或“接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fā)《××省人民政府關于××××(事由)的通知》的通知(×府發(fā)〔2017〕×號),現轉發(fā)給你們······”
如果是轉發(fā)上級行政機關制發(fā)的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類規(guī)章性文件時,可直接寫成“《××縣人民政府關于轉發(fā)〈××省人民政府××××(事由)〉的通知》”。
十四、怎樣擬寫批轉和轉發(fā)性通知的標題?
【解答】在公文處理實踐過程中,批轉和轉發(fā)性通知是其常的通知類型。其中,批轉性通知用于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公文的處理(上對下),轉發(fā)性通知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以及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公文的處理(下對上或平級之間)。該類型的通知正文部分的寫法比較簡單,但其標題的寫法確有一定的難度,主要難點是標題寫得過于拉雜冗長。如《××縣財政局關于轉發(fā)××市財政局關于轉發(fā)××省財政廳〈關于在××××××活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其中介詞“關于”和文種“通知”均多次重復,顯得冗長累贅,讓人讀起來難得要領。那么,怎么解決這個問題了,應從以下幾點入手:
一是只保留一個介詞“關于”。從公文處理實際來看,介詞“關于”有時出現在“批轉”“轉發(fā)”的前面,有時又出現在“批轉”“轉發(fā)”的后面。至于如何確定,主要看被批轉、被轉發(fā)的原文標題中是否有介詞“關于”,如果原文標題中有,則應該省略;如果原文標題中沒有,則應該添加。如《××縣財政局轉發(fā)××省財政廳〈關于在××××××活動的通知〉》,如《××市財政局關于轉發(fā)××省財政廳〈××××××活動方案〉的通知》,一般而言,介詞“關于”出現在“批轉”“轉發(fā)”的前面,其所批轉或轉發(fā)的對象多為法規(guī)、規(guī)章或工作方案、工作要點之類的文種。如《××縣人民政府關于轉發(fā)〈××省人民政府××××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是省略轉發(fā)的中間環(huán)節(jié)。如《××縣財政局關于轉發(fā)××市財政局關于轉發(fā)××省財政廳〈關于在××××××活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先后涉及3個環(huán)節(jié),其中“××市財政局”為中間環(huán)節(jié),擬寫時應予省略,即《××縣財政局轉發(fā)××省財政廳〈關于在××××××活動的通知〉》,以趨簡化。但要注意的是,省略之后的中間環(huán)節(jié),一定要在公文正文的開頭部分作出具體交代,說明清楚中間環(huán)節(jié),不然給人以突兀之感,還以為是直接接省級部門的文件。
三是去掉書名號。無論轉發(fā)的環(huán)節(jié)多少,被轉發(fā)或被批轉的原文標題中的書名號都應省略。
四是被批轉、被轉發(fā)的文種為通知時,只能保留一個;如果不是通知,而是意見、報告、請示之類的文種,則應保留一個通知。
因此,上例標題即應簡化為《××縣財政局轉發(fā)××省財政廳〈關于在××××××活動的通知〉》。
十五、如何準確編制和標注發(fā)文字號?
【解答】在公文處理過程中,發(fā)文字號是公文的“身份標識”。正確編制發(fā)文字號,能方便公文的登記、查詢、引用和歸檔管理。發(fā)文字號由發(fā)文機關代字、年份、發(fā)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fā)文字號。根據《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規(guī)定“發(fā)文字號應當編排在發(fā)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發(fā)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發(fā)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后加“號”字。
“上行文的發(fā)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編排,與最后一個簽發(fā)人姓名處在同一行?!?/p>
發(fā)文機關代字在發(fā)文字號構成的三要素中,擬制難度最大,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行政區(qū)域代字。使用某一地域的規(guī)范化簡稱,如北京用“京”、上海用“滬”。
二是機關代字。應該使用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系統(tǒng)內通用的規(guī)范化簡稱作為統(tǒng)一的機關代字。如黨委用“黨”、政府用“政”或“府”、政府辦公部門用“政辦”或“府辦”、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用“交”、農業(yè)行政管理部門用“農”等。
三是發(fā)文形式代字。除信函式公文在機關代字后標注“函”以外,其余發(fā)文一般都用“發(fā)”作為總的發(fā)文形式代字。但為了跟好的區(qū)分發(fā)文的不同類型,很多地方增設了,上行文用“報”“請”“呈”等,會議紀要有“專議”“議”,電報用“發(fā)電”等;黨委還設有“字”。但現目前,很多機關在文號中是以“發(fā)”“呈”“函”三字分別作為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的發(fā)文類型代字。
把區(qū)域代字、機關代字、發(fā)文類型代字三部分合在一起,就構成了地方黨政機關的發(fā)文代字。
十六、領導人簽發(fā)文件和公文正本標注簽發(fā)人姓名有何區(qū)別?
【解答】兩者有相同之處即簽發(fā)人姓名一致,不同之處如下:
一是承擔的主體不同。前者是領導人親筆書寫的;后者是文件格式要求標注印制的。一般領導人簽發(fā)在前,印刷標注在后。
二是標識的載體不同。前者簽署在定稿的發(fā)文用紙上;后者標印在文件正本的眉首處。
三是標注的內容不同。前者還簽署了簽發(fā)意見、簽發(fā)人姓名、簽發(fā)日期等;后者僅有簽發(fā)人姓名。
四是作用不同。前者使文稿生效;后者主要是為上級機關就該文件進行溝通提供方便。
十七、怎么設定發(fā)文機關標志的字體和大?。?/p>
【解答】發(fā)文機關標志是公文版頭格式的重要要素?!饵h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中明確規(guī)定,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而字號的大小卻沒有具體規(guī)定,從造成發(fā)文機關標志字號大小不一的混亂現象,且基層單位最為普遍。為了統(tǒng)一規(guī)范,依據醒目美觀的原則,大家可把握兩個原則:一是原則不大于上級機關發(fā)文標志大小(如果上級機關的發(fā)文機關標志確實較小,可與之一樣);二是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十八、《黨政機關公文格式》( GB/T 9704-2012)中對公文標題的排列是怎樣規(guī)定的?
【解答)根據《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的規(guī)定,公文標題“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于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p>
十九、怎樣正確使用公文標題中的發(fā)文機關名稱?
【解答】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標題由發(fā)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組成。其發(fā)文機關名稱為應使用機關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根據《應用指南》的解釋,當單一機關行文或者3個以下(含3個)機關聯合行文時,應將所有發(fā)文機關名稱列出;當4個以上(含4個)機關聯合行文時,可以采用排列在前的發(fā)文機關名稱加“等”的形式加以表述,例如“×××等18個部門關于××的通知”。
二○、什么是主送機關?應當怎樣標注?
【解答】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主送機關就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主送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guī)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tǒng)稱。準確確定公文的主送機關,是公文發(fā)出后,能否得到及時貫徹落實和處理的一個關鍵性因素。非普發(fā)性公文(含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一般只有一個主送機關,即這份公文的接受辦理者只有一個。普發(fā)性的公文(下行文),才可以有多個主送機關。還有一些公文并沒有主送機關,如“公告”文種,由于“公告”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一般需要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以及網絡向國內外公開發(fā)布和傳播,因此沒有特定的主送機關。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規(guī)定,主送機關一般編排于標題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后一個機關名稱后標全角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時,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在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編排?!爸魉汀倍趾蠹尤敲疤柡统蜋C關名稱,回行時與冒號后的首字對齊,最后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后標句號。既有主送機關又有抄送機關時,應當將主送機關置于抄送機關之上一行,之間不加分隔線(抄送機關編排方法同主送機關。)。
四、如何理解OA公文管理的應用價值
oa系統(tǒng)的應用最開始是起源于政府機構,OA系統(tǒng)中的公文管理也是政府公文管理模式,因為是標準化的審批流轉,明確職權,所以后來企業(yè)借鑒了政府內部的公文管理,實現正式文件的起草、審核、校對、套紅、蓋章、發(fā)放與審閱等功能,如人事任免公文,公司重大事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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