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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為什么會被駁回(商標注冊為什么會被駁回呢)
大家好!今天讓創(chuàng)意嶺的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商標注冊為什么會被駁回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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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商標被駁回原因都是那些?
1.他人注冊在先:商標局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工作時,首先會對商標局數(shù)據(jù)庫現(xiàn)有的商標信息進行對比,發(fā)現(xiàn)同一名稱同一類的商標,這根據(jù)“在先申請原則”對你注冊的商標予以駁回處理。2.商標近似被駁回:兩個商標在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容易令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3.商標名稱屬于通用名稱、描述性詞語:行業(yè)內通用的名稱以及僅僅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是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
4.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當申請的商標過于簡單,如使用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時,審查員會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可識別性,而被駁回。
5.使用了不被允許注冊的標志:《商標法》規(guī)定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國旗、國歌在內的若干種不可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標志,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產地產生誤認的名稱或標志都不可注冊為商標,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許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則會被駁回,不予注冊。
商標被駁回的原因
法律主觀:
商標被駁回的原因有很多,通常包括如下幾種:一是由于商標查詢不利導致的。從目前的商標注冊情況來看,大多數(shù)商標是通過代理組織報送的。有委托代理組織的,查詢工作一般是代理組織完成。所以商標被駁回大多數(shù)是由于商標代理公司查詢不利產生。所以筆者也曾說過,商標注冊中,申請人能僅僅比較價格,在服務質量上也應當多做比較。雖然代理組織不是萬能的,但好的代理組織避免被駁回的經驗更豐富,相對而言,會利于商標的順利申請。二是由于盲查期導致的。上面說的代理組織查詢不利,指的是盲查期以外的查詢。之前筆者在許多文章里提到過盲查期。商標統(tǒng)一在北京審查,商標總局不可能當天將所有商標錄入系統(tǒng),查詢的數(shù)據(jù)都是3個月以前的數(shù)據(jù)。假如申請人要查詢的商標,在一周以前有人申請了,那這個風險是無法避免的,這個結果也是無法查詢的。此種原因被駁回的,責任也不在代理組織,通常是申請人自行承擔。三是由于違反強制規(guī)定。違反強制規(guī)定的商標包括:沒有顯著性、帶有夸張性宣傳、有不良影響等許多原因。如:29類辣翻天商標被駁回,理由是沒有顯著性。30類下火商標也是這種原因。33類蓯蓉商標被駁回,理由是通用名稱。11類曾有人注冊“成吉思汗”在馬桶上,被撤銷了,認為是有不良影響的商標。
法律客觀:
《商標法》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駁回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主觀:
商標駁回有以下原因: 1、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 2、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標駁回的其他原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被駁回的原因有哪些
商標被駁回的原因除了他人搶先申請注冊、侵犯“在先權利”或商標過于近似等原因,還存在另一種情況——違反禁止性條款。具體分為違反絕對禁止性條款和違反相對禁止性條款。
絕對禁止性條款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以下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相對禁止性條款
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凡是符合上述一條或者全部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被駁回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商標被駁回具體常見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
(1)商標查詢不利導致近似商標被駁回:由于商標申請人沒有辦法相詳盡查詢近似商標的所有內容,不免有遺漏的現(xiàn)象發(fā)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標在申請時會被商標局駁回。
(2)盲查期導致的近似商標被駁回:由于商標局不可能將當天所有的申請注冊商標錄入系統(tǒng),能查到的數(shù)據(jù)一般都是3個月以前的,因此存在一定的盲查期。此種情況下,后申請的商標會被駁回。
(3)違反強制規(guī)定:申請注冊商標駁回的原因最基本的就是違反了商標法的禁注和禁用條款。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以上就是關于商標注冊為什么會被駁回相關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幫到你,如有更多相關問題,您也可以聯(lián)系我們的客服(13067763222)進行咨詢,客服也會為您講解更多精彩的知識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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