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委市場處處長(杭州市建委市場處處長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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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一、杭州植物園的歷史發(fā)展
杭州解放不久,時任杭州市建設局局長余森文提議在西子湖畔建設一座現代化植物園,得到譚震林、江華等省市領導和有關專家、教授的支持和響應。
1951年,杭州市建設局提出了籌建杭州植物園的設想。
1952年,杭州市把建立植物園的計劃納入了《西湖風景園林建設規(guī)劃大綱》并上報中央。
1953年,杭州市建委采納了陳封懷教授的建議,確定玉泉至桃園嶺一帶為園址。并請浙江大學農學院孫筱祥(現北京林業(yè)大學園林學院教授)設計并繪制了一幅“杭州植物園總體規(guī)劃圖”。
1954年,中央批復了西湖風景建設規(guī)劃報告,并納入國家計劃。
1955年,杭州植物園籌委會成立,附設在杭州城市建設委員會內。
1956年6月,成立杭州植物園籌備委員會,由余森文、羅介堂、章紹堯逐步開展籌備工作。
1956年9月,杭州城市建設委員會召開第一次籌備委員會會議,委員由15名擴大到24名。余森文兼主任,陳封懷、傅伯達、吳長春、張毅為副主任。會議研究和通過了植物園總體規(guī)劃和植物園分類區(qū)設計方案,制定了近期工作計劃和12年遠景規(guī)劃。
1957年9月,杭州城市建設委員會召開第二次籌備委員會,增聘了余樹勛、陳俊愉、周瘦鵑等專家參加。著重討論了杭州植物園的方針任務和近期籌建工作,并由杭州市人民委員會上報省人民委員會。
1957年10月,浙江省人民委員會正式批復了杭州市人民委員會關于植物園的任務、方針和領導關系的報告。
1957年,建成開放植物分類區(qū)。
1958年,建成開放槭樹杜鵑園。
1965年,玉泉景點進行了全面改建,新建“古珍珠泉”、“晴空細雨池”二組新景。
1965年7月,杭州植物園正式成立,杭州市副市長余森文任杭州植物園第一任主任。
1966年到1976年間植物園處于癱瘓狀態(tài),建園、科研和生產養(yǎng)護工作遭到嚴重破壞。
1978年12月18日(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經過撥亂反正,全園各項事業(yè)得到了全面發(fā)展。
1992年,在靈峰梅園的西南角開辟了蠟梅園。
1997年,建成開放森林公園。
1999年,建成開放桃花園。
2000年,玉泉景點又進行了擴建、改造,分成了南園、北園兩個區(qū)域。
2005年10月1日,韓美林藝術館正式對外開放。
二、我們是杭州一個單位的雙職工,有一88平的房子,現在單位可以買經濟適用房,有沒有辦法把這個房子處理一下
趕快去找個律師問一下,而且問的律師一定要是對房產方面絕對熟悉的律師,不能找別的的律師。
房子過戶是要到房管所或房管局去辦理手續(xù)的,其間需要辦理:
(1)房地產所有權證
(2)公證過的贈與合同及公證書
(3)雙方的身份證明
(4)房地產過戶申請書(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統(tǒng)一格式)
(5)過戶稅費繳納證明辦理登記手續(xù)。
這些都是留存記錄的,我在北京,北京的政策是查詢你近5年出售或過戶的房產。我查閱了一下杭州市經適房申請條件,其中一條隱約的規(guī)定了你過戶或出售的房產也是算在你已經住房面積的。因此建議你咨詢專業(yè)人士想想有沒有規(guī)避政策的辦法。反正我在北京是沒想到。。
另外給出杭州市申請經濟適用房的具體條件(請你關注下第三條中第(二)款的第7條):
杭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一、銷售、準入原則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區(qū)常住城鎮(zhèn)居民戶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已婚(含未滿 35 周歲離異 ( 或喪偶 ) 帶小孩)或年齡在 35 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三)申請家庭 (2 人及以上 ) 現有 ( 或已有過 ) 住房建筑面積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屬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統(tǒng)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數以下者 ) 。
二、申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
申請家庭上年度工資總收入狀況,以單位或社區(qū)、街道核定蓋章為準。
(一)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yè)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二)申請家庭成員屬企業(yè)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所在單位無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yè)人員的,由戶籍所在社區(qū)審核、街道確認,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區(qū)、街道確認后提供給戶籍所在社區(qū)、街道蓋章。
三、現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申請家庭已享受實物分房,通過市場方式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贈與、繼承等途徑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積均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取消原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中以申請人夫妻雙方已享受實物分房的建筑面積作為核定申請人住房面積條件的標準,調整為按申請人家庭現有(或已有過)住房建筑面積核定申請人住房面積條件的標準。
(二)下列住房納入申請人家庭現有 ( 或已有過 ) 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購買的房改房;
3 、按政府優(yōu)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資合作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如屬貨幣安置未購買住房,以拆遷安置協議注明的安置面積為準)等;
4 、申請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住房;
6 、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應標準及面積確認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本市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為一戶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應標準;小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為一戶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應標準;高層、小高層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積 10 平方米。
(二)現有住房面積確認方法:
1 、按同一戶籍內的家庭人口數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戶內人口所擁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均核定為該戶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積。
如屬直系親屬中兩戶以上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家庭合并為一戶申購,按其家庭內人口所擁有住房的建筑面積核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積。
2 、申請家庭成員屬外地城鎮(zhèn)戶口的,其在戶口所在地已享受實物分房或擁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積一并核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積。符合本細則申請條件的,持杭州市區(qū)常住城鎮(zhèn)居民戶口(不含蕭山、余杭區(qū))的一方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五、購買時的價格結算方法和計算公式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一)價格結算方法
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部分,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yōu)惠,其房價應參照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時的周邊普通商品房價格與市場價接軌(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商品價),具體價格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二)價格計算公式
購房款=(可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已有住房建筑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積 + 實際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可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商品價
六、售房對象申請、認定、銷售流程
(一)申請、認定
申請家庭填寫《杭州市區(q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經申請家庭成員各所在單位審核蓋章(無單位的,由各所在社區(qū)審核、街道確認,并加蓋公章)后,送申請家庭所在單位、街道、社區(qū)分別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15 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所在單位、街道、社區(qū)蓋章確認后,報市房改辦審批。市房改辦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初審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受理憑單。市房改辦在 30 個工作日內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申購條件的,由市房改辦核發(fā)《準購證》;經審查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市房改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并校驗原件
1 、身份證明材料;
2 、戶籍證明材料;
3 、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4 、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三)銷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供應數量和地塊基本情況,市房改辦每年分批次向社會進行公開銷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辦不定期將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報》上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房源數量、單套建筑面積、地段、價格、開發(fā)建設單位、預登記時間和范圍等。
3 、按準購證號碼排序,確定選房人員名單和順序。
( 1 )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家庭憑準購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向市房改辦辦理預登記手續(xù)。
( 2 )市房改辦根據推出的房源數和預登記人數,按 1 : 1 的比例確定選房名單,以《準購證》號碼順序作為選房順序號。
4 、市房改辦公告選房時間、地點,公示選房人員名單。
對符合預登記條件且已申領《準購證》的家庭,公示期間經舉報并核實其住房已達標的,即取消其準購資格,待符合條件后再重新申請。
5 、換發(fā)《準購證》。
經預登記確定選房人員名單后,中選申請家庭憑原《準購證》到市房改辦辦理換發(fā)新證手續(xù),《準購證》號碼保持不變。
6 、公開選房。
市房改辦組織經《杭州日報》公示后無異議的中選申購家庭公開選房。申購家庭憑市房改辦出具的《杭州市區(q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選房聯系單》及《準購證》,到提供房源的開發(fā)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xù)。
公布選房名單后申購家庭放棄購買的(包括各種原因未能到達現場參加選房的),已核發(fā)的《準購證》予以作廢。如仍需申購,應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重新申領《準購證》,《準購證》號碼輪至末位。
7 、市房改辦公示選房結果。
8 、對采取隱瞞、欺騙等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發(fā)現,立即撤銷其有關手續(xù)、證件,市房改辦收回住房 或者由購買人按發(fā)現時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 并責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和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七、《實施意見》出臺以前按規(guī)定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搖號后已選房的,按原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根據《實施意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尚未購買的居民中已婚無房戶、年齡已滿 35 周歲的單身無房戶、現住房建筑面積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給予優(yōu)先預登記、購買;對其他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但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居民,目前暫緩參加預登記選房,今后視房源供應情況另行通知。
本《實施細則》施行后,居民按已確定的準入條件辦理《準購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八、經濟適用住房的換購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的,必須在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人可根據本細則規(guī)定的申購條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xù),重新核發(fā)《準購證》,原《準購證》號碼予以作廢。
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在房屋建成后,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附記”欄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關的內容。
十、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轉讓、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管局核準后,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xù)。辦理交易過戶手續(xù)后,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從原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之日起計算。房屋登記部門在“附記”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關的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必須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管局核準后,按規(guī)定繳納有關費用后,允許提前上市。
十一、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產權證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根據市房改辦確認的名單辦理產權證;其他專項安排的經濟適用住房和產權安置房源,根據市建委的確認文件辦理產權證。建設單位自行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證。
十二、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同時適用于原已領《準購證》人員。本實施細則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城市建設技術集團(浙江)有限公司是國企嗎
是。城市建設技術集團浙江有限公司是國企,隸屬于杭州市建委,截止到2022年11月24日,已成長為一家全國性、綜合性工程咨詢集團,形成了包括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設計等的體系。
四、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條例哪有
一、制定《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不但是工程質量和效益的前提,而且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早在1997年,我市就頒布了《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guī)定》(市政府令第113號),對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各項明確的要求。在此基礎上,2000年市政府又頒布了《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0號),進一步強化了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但隨著我市建設規(guī)模不斷擴大和建筑市場的較快發(fā)展,建筑從業(yè)人員快速增加,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方法不斷應用,建筑業(yè)安全生產面臨許多新挑戰(zhàn),這兩個政府規(guī)章的內容已顯得過于單薄,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而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的很多規(guī)定過于原則,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可操作性不強。近年來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仍時有發(fā)生,建設工程領域安全管理方面出現了不少新的情況和問題,給我市建設工程的順利開展帶來不可小視的影響,也使杭州市的整體形象受到負面的影響。在這一背景下,通過在原有政府規(guī)章的基礎上制定《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具體表現在:
(一)建設工程參與主體眾多,各方主體的安全責任需要進一步明確。由于建設工程投資多元化,市場形式多樣化,建筑設計新穎化,工程施工專業(yè)門類增多,建設工程參與主體增加,出現了各方主體之間安全責任模糊的現象。如在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專業(yè)工程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對專業(yè)施工單位缺少管理手段,現場安全管理責任缺位的現象時有發(fā)生。《條例》應當在理順各方主體關系的基礎上,建立以建設單位牽頭抓總、施工單位負主要責任、監(jiān)理單位負監(jiān)管責任以及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檢測單位等相關單位各負其責、協調配合的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以明確各方法律責任,促使其正確履行職責。
(二)建設工程施工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現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guī)基礎上對其加以規(guī)范,加強監(jiān)管。在經費方面,現有法律法規(guī)對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措施費用的確定標準、撥付進度和使用監(jiān)管等方面缺乏詳細規(guī)定,以致影響安全防護措施經費的落實。在人員方面,現實中施工企業(yè)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與工程開工數量嚴重不匹配,一個人兼職數個工程項目的現象常有發(fā)生,不利于集中精力進行施工安全管理。在崗位技能方面,目前建設工程采用的施工機械設備數量大大增加,上位法除了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規(guī)定外,對其他從事具有一定危險性崗位的作業(yè)人員缺乏強制性保護措施,造成機械設備事故多發(fā)。在設備更新方面,目前大量運用的貨用升降機等簡易設備穩(wěn)定性較差,安裝、使用、拆卸過程都易發(fā)生事故。另外在目前尚未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年限作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需要強制對使用年限較長的機械實行檢測評估。建設工程外墻施工使用吊繩、吊板的落后作業(yè)方式也須通過立法予以淘汰。
(三)近年來我市通過制定各類規(guī)范性文件,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總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這些管理手段需要通過地方性法規(guī)予以固定和推廣,如對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的管理。同時通過地方立法可以增強這些管理手段的強制執(zhí)行力,彌補施工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缺失或者違法成本過低的不足。
綜上所述,有必要通過制定《條例》,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二)起草過程
市建委于2007年啟動了《條例(草案)》的立法調研工作?!稐l例(草案)》被列為2010年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正式立法計劃項目后,我辦和市建委馬上著手開展進一步調研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充分重視吸收國內有關省、市及地區(qū)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辦法和立法經驗,并注重將我市多年來在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積累的有效經驗體現在草案中。市建委將《條例(草案)》正式上報后,我辦對草案進行了全面審核修改,送發(fā)市人大、市政協、市政府各部門及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見,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guī)章和公共政策實行事前公示的通知》(杭政函[2007]227號)的要求,同時還在市政府門戶網以及杭州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為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我辦分別召集相關政府部門和各區(qū)人民政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等有關行政管理相對人代表征求其對草案的意見,并赴富陽市就草案各項規(guī)定進行調研。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修改和論證,形成了本草案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施工安全責任”、“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五十條。重點對各建設工程參與主體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guī)定,除了細化上位法有關原則規(guī)定外,還對上位法沒有涉及而安全管理實踐中又急需的管理手段作了補充,特別是實踐中已經證明行之有效需要通過立法加以鞏固推廣的管理手段?,F將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和管理對象
《條例(草案)》第二條將本條例適用范圍確定為:“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jiān)督管理”,同時將建設工程定義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边@是按照目前杭州市的建設工程管理模式確定的。建設工程的范圍較上位法有所縮小。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將“建設工程”的定義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同時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專業(y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事實上,我市水利、交通、電力工程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相關安全施工規(guī)范更為專業(yè)復雜。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行業(yè)管理,我市正進行大規(guī)模的此類工程建設,相關施工安全責任更適合通過地方立法予以明確。據此,草案第二條作了上述規(guī)定,以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jiān)管職責范圍,便于實際操作,同時也符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在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提法。
需要說明的是,在本條例是否適用于地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上,我辦與市建委有不同意見,我辦認為地鐵工程作為重大建設工程之一,其施工安全管理應當適用本條例,同時因其工程技術與管理體制的特殊性,則可以另行制定實施管理辦法,兩者并不矛盾。市建委認為,地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另行立法,不應納入本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草案)》第三條對市、區(qū)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管分工作了劃分。草案將各類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參與主體都納入了管理對象范圍。第五條原則規(guī)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工程監(jiān)測單位、質量檢測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都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guī)定,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二章則分別對這些單位的施工安全職責作了具體規(guī)定。
(二)建設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
《條例(草案)》第七條至第十三條對建設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guī)定,除了規(guī)定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相關資料、配合主管部門落實整改、進行安全鑒定和設計圖變更審查的責任外,最重要的創(chuàng)新規(guī)定在于規(guī)定了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確定、撥付和安全生產總包職責的落實。為了確保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障施工從業(yè)人員的作業(yè)條件和生活環(huán)境,第八條和第九條對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概算時確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標準、在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體現形式作了規(guī)定,并根據合同約定施工期限對建設單位支付該費用的進度作了規(guī)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生產負總責。但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幾個非總分包關系施工單位同時在同一工程施工作業(yè)區(qū)作業(yè),相互間缺少統(tǒng)一的協調管理,相互推卸責任,導致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比較混亂。因此第十二條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指定其中一家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并履行相應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施工單位應當與指定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管理協議,接受其協調管理。
(三)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
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責任是本《條例(草案)》的核心內容,草案第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關于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費用使用。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國家規(guī)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款專用。第十六條特別規(guī)定,施工單位指派的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監(jiān)督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二個以上(含二個)工程現場安全監(jiān)督工作。
2、關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稐l例(草案)》第十八條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做了具體規(guī)定,包括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主體、程序和施工后的驗收要求。
3、關于相鄰設施防護和現場措施。前者主要是指可能對相鄰設施造成損害的施工行為,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并指派專人監(jiān)護。后者指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采取封閉圍擋措施,在危險區(qū)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草案第二十條確定的圍擋高度標準與我市此前出臺的《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相一致。
4、關于危險作業(yè)的人員、設施要求。特種作業(yè)人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持證上崗?!稐l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著重規(guī)定施工單位需對操作混凝土攪拌機、卷揚機等具有一定危險性但又不屬于特種作業(yè)的崗位作業(yè)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外墻施工作業(yè)也具有危險性,第二十二條對此專門作了規(guī)定。施工現場施工機械和提升設備的使用安全,是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因素,在有關上位法對工程機械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基礎上,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根據本地區(qū)安全管理經驗作了補充性規(guī)定。
5、其他安全措施規(guī)定?!稐l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分別對施工單位采取臨時安全措施規(guī)范、現場板房搭建規(guī)范和施工現場用電規(guī)范作了規(guī)定。第三十條則根據我市近年開展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的實踐和市政府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了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辦理投保手續(xù)。同時為規(guī)范投保和承保行為,減少理賠糾紛,規(guī)定了承保單位的備案制度。
(四)其他單位的安全施工相關責任
《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勘察、設計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guī)定,包括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提出防止安全事故發(fā)生的意見,施工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提出處理意見等。
《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對監(jiān)理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guī)定。工程監(jiān)理單位是工程建設的重要責任主體之一,該條第(四)、(五)項特別規(guī)定了實施現場旁站監(jiān)理的范圍和監(jiān)督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的職責。
《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2010年新出臺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對檢測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guī)定。
(五)關于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措施
《條例(草案)》第三章規(guī)定了主管部門對施工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辦理安全監(jiān)督手續(xù)和實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辦理工程安全監(jiān)督登記手續(xù),并規(guī)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fā)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監(jiān)督登記手續(xù)情況。需要說明的是,該條不屬于增設施工許可條件,是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管理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具體細化。第三十五條則規(guī)定了相關部門實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有權采取的措施。
另外,《條例(草案)》第四章規(guī)定了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其他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已有規(guī)定的,草案不做重復規(guī)定。
四、制定過程中反映出來的主要難點問題
在制定《條例(草案)》過程中,我辦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并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了反復修改論證。目前來看,草案存在以下主要難點問題:
(一)關于適用范圍的界定。與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相比,草案第二條第一款并沒有將建設工程拆除列入適用范圍,市房管局建議將其列入。我辦認為,我市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與一般建設工程不同,2006年8月專門頒布了《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227號),該《辦法》規(guī)定市房管局和市國土局分別負責全市國有土地和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并根據房屋拆除施工的特點作了安全監(jiān)管的各項規(guī)定,其中還涉及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因此,在不改變這一管理體制的前提下,《條例(草案)》不宜也沒有必要將拆除活動納入適用范圍。
同時,如前所述,目前還存在地鐵工程是否納入適用范圍的爭議。市建委認為,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未包含地鐵工程,對地鐵工程建設安全質量監(jiān)管,建設部于1月出臺了規(guī)范性文件《城市軌道交通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5號),其內容是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補充。我市地鐵工程建設規(guī)劃有20-50年的跨度,由于地鐵工程在施工技術、施工場地環(huán)境要求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復雜性,很難在《條例(草案)》中包含規(guī)范地鐵工程建設安全監(jiān)管的內容,有必要另行對地鐵工程建設安全管理進行立法,計劃先制定市政府規(guī)章《杭州市地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然后再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因此,我辦在《條例(草案)》第二條中設置了二種方案,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
(二)關于地方標準的創(chuàng)設。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某些條款設置了較為嚴格的地方規(guī)范。如第二十條設置了施工現場圍擋高度的標準。建設部和我市的市容規(guī)范都有這方面的標準,而且各不相同。草案目前采用了較高的標準,與《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0號)的規(guī)定相銜接。再如第二十三條禁止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使用貨用施工升降機作為提升高度超過30米的垂直運輸設備。草案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曾引起施工企業(yè)對該規(guī)定是否過于嚴格的質疑。我們認為這些規(guī)定能淘汰落后的施工設備和作業(yè)方式,切實提高建設工程施工的安全系數,短期內可能會增加企業(yè)的施工成本,但有利于消除安全隱患,有必要在草案中予以明確。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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