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事任免
大家好!今天讓創(chuàng)意嶺的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浙江人事任免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創(chuàng)意嶺作為行業(yè)內優(yōu)秀企業(yè),服務客戶遍布全國,相關業(yè)務請撥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錄:
一、檢察長一定要是代理檢察長嗎
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變動,該縣人大常委會在決定接受檢察長辭職的同時,立即決定一名副檢察長代理檢察長。這一人事決定權的操作程序是否合法?業(yè)內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檢察長辭職,本級人大常委會依法只有接受辭職權,并沒有最終批準權,因此,在未經上一級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之前就決定代理檢察長,程序超前,不合法理。也有人認為,決定代理權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權,既然已經依法決定接受了現(xiàn)任檢察長的辭職,人大常委會依法立即決定一名副檢察長代理檢察長,未嘗不可。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大常委會劉家華撰文認為,人大常委會接受檢察長辭職同時決定代理檢察長實為現(xiàn)實與法律的碰撞。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由于其職能的特殊性,因此在檢察長職務產生和變動時,法律作出了比法院院長職務產生和變動更加嚴格的程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同時根據人事任免權內涵和各省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規(guī)定,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未決定接受辭職前,辭職人不得先行離職。而檢察長辭職,本級人大常委會依法只有接受辭職權,并沒有最終批準權。因此,在未經上一級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之前就決定代理檢察長,程序超前,不合法理。因此時檢察長在未經上一級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之前依法不能離職,無需人大常委會決定代理檢察長,決定代理檢察長的時機未到。我們也知道,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規(guī)定主要是保證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依法履行職務,免受不正當干擾。而現(xiàn)實中根據黨管干部的原則,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絕大多數(shù)是根據上級黨組織的人事安排在任期內職務異動而提出的,甚至在同級人大常委會未決定接受辭職前已先行離職而履新職。人大常委會既然已經依法決定接受了現(xiàn)任檢察長的辭職,人大常委會依法立即決定一名副檢察長代理檢察長,是為了保證檢察院工作的順利開展的需要,否則會造成群龍無首的局面,不利于法律監(jiān)督工作的開展。當然,我們希望一切嚴格依法辦事。針對黨組織的人事安排的客觀需要,上級黨組織在人事安排時只要在時間上有足夠的保證,上下兩級人大常委會最多在4個月以內就可以依法完成黨組織的人事安排,并保證檢察院工作的順利開展。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大常委會莊根森撰文認為,人大常委會接受檢察長辭職同時決定代理檢察長并不違法。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四十四條第九項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guī)定,人大常委會接受檢察長辭職與決定代理檢察長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人大常委會接受檢察長辭職能否同時決定代理檢察長法律沒有規(guī)定,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對有關地方組織法的法律詢問的答復,對人大常委會接受檢察長辭職同時決定代理檢察長的做法是認可的。2004年地方組織法第4次修改后,由喬曉陽、張春生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釋義及問題解答》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990年10月15日在對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1990年8月20日:“我區(qū)某旗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旗人大常委會接受辭職,同時決定一位副檢察長代理檢察長。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guī)定,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在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未批準原檢察長辭職以前,檢察長的職權由誰行使?”的法律詢問,作出答復:“在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原檢察長辭職以前,原檢察長應繼續(xù)行使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995年3月6日在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1995年2月14日:“我省淳安縣檢察院檢察長因生活作風問題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h人大常委會接受其辭職,并任命一位副檢察長為代理檢察長。依照法律規(guī)定,檢察長的辭職要報經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該市人大常委會剛開過會,批準辭職要等近兩個月的時間。目前,繼續(xù)由原檢察長行使職權有一定困難,在上一級人大未批準原檢察長辭職前,可否由代理檢察長行使檢察長職權?” 的法律詢問,作出答復:“在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原檢察長辭職之前,如果原檢察長不能繼續(xù)行使職權,可暫時由常委會任命的代理檢察長行使職權。”人大常委會接受檢察長辭職同時決定的代理檢察長還可暫時行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995年3月6日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的這一答復,不僅肯定了該縣人大常委會接受檢察長辭職同時決定代理檢察長的做法,還同意該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代理檢察長,在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原檢察長辭職之前,如果原檢察長不能繼續(xù)行使職權,可暫時行使檢察長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這一答復,以浙江省淳安縣人大常委會接受檢察長辭職同時決定代理檢察長為例,從實踐上對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九項的規(guī)定進行了闡釋。立法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律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復,并報常委會備案。喬曉陽、張春生主編的地方組織法釋義與解答精選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有關地方組織法的法律詢問的這些答復,是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真研究,并按照嚴格的審批程序作出的。這些答復,所具有的權威性是不言而喻的。人大常委會接受檢察長辭職同時決定代理檢察長為何引起爭議?問題就出在對“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 的不同理解。有的人認為,只有檢察院檢察長“缺額”時,人大常委會才能決定代理檢察長。所以主張“人大常委會接受檢察長辭職后不宜直接決定代理檢察長,應待上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方可依法決定代理”。這樣的理解是片面的。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規(guī)定中的“因故”,不僅僅包含“缺額”這種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986年4月9日在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1986年4月4日:“縣檢察長離職學習是否應選新的檢察長?”的法律詢問,作出答復:“經與最高檢察院研究,縣檢察院檢察長離職學習期間,可由縣人大常委會決定由一位副檢察長為代理檢察長,至檢察長學習結束時為止。”從這一答復看,在檢察院檢察長沒有“缺額”,只是“離職學習”的這種情況下,人大常委會也可以決定代理檢察長。也就是說,“因故”還包含檢察院檢察長“離職學習”這種情況。所以說,“因故”,不僅僅包含“缺額”這種情況,“因故”也可以包含“人大常委會接受檢察長辭職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準檢察長辭職之前”這種情況。綜上所述,本級人大常委會在接受檢察長辭職后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準該檢察長辭職之前就同時決定代理檢察長的做法,并沒有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二、浙江省民政廳的工作原則
一、為進一步提高廳機關制度化、規(guī)范化工作水平,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議事規(guī)則》和《民政部工作規(guī)則》及有關要求,制定本規(guī)則。
二、省民政廳工作,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按照省委“創(chuàng)業(yè)扶民,創(chuàng)新強省”的總戰(zhàn)略,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為規(guī)范、運轉協(xié)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機關工作機制,不斷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省政府批準的“三定”方案行使職權。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增強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落實,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廳建設成為民、務實、清廉、高效的機關。
四、廳機關全體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工作宗旨,堅持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群眾服務,為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服務,依法履行解決民生、保障民權、維護民利的職責,充分發(fā)揮民政工作在建設惠及全省人民全面小康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領導職責
五、省民政廳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領導民政廳的全面工作,副廳長協(xié)助廳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并對廳長負責;省老齡辦主任、省移民辦主任負責做好本單位工作,并向廳長負責;巡視員、副巡視員受廳長委托,負責一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廳長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廳期間,由廳長指定的副廳長主持工作。
廳辦公室主任協(xié)助廳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
六、各局、處(室)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省政府批準的民政廳職能配置的有關規(guī)定行使職權,在分管廳領導的具體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負責地做好工作。
七、廳機關及廳屬單位應建立健全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日常演練,提高處置突發(fā)公共事件能力。
第三章 會議制度
八、省民政廳重大工作事項須經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及時向社會發(fā)布。
九、廳長辦公會議參加對象為廳領導班子成員和綜合處室主要負責人,由廳長或廳長指定的副廳長負責召集和主持。主要內容是:
1、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指示和決定;
2、討論決定全省民政工作重要事項,審定擬發(fā)的重要文件;
3、研究制定綜合性工作計劃、民政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決定重點工作和階段性工作安排;
4、審定報送省政府的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
5、聽取重要業(yè)務工作匯報,研究制定有關措施;
6、討論決定以下工作事項:籌備成立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的審批;烈士審核報批;救災款物的分配方案;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其他經費、物資分配方案;廳推薦上級機關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廳名義表彰的全省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廳名義或冠以“全省”稱號的各類榮譽的評定;以廳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等重要事項;以廳名義批復或主辦的各類重要活動;
7、討論決定廳機關各項制度;
8、討論決定機關行政事務的重要事項;
9、討論決定廳屬單位的重要事項;
10、其他需要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十、廳務會議參加對象為廳領導班子成員,各局、處(室)、廳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由廳長或廳長指定的副廳長負責召集。主要內容是:
1、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
2、各局、處(室)、廳屬單位交流、匯報本單位階段性工作重點及安排;
3、部署全廳工作;
4、研究討論其他需要廳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十一、業(yè)務工作會議分三類:
1、一類會議。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名義召開,由本廳具體承辦的會議。
2、二類會議。以廳名義召開的工作會議。
一類、二類會議中的綜合性會議,由廳辦公室牽頭籌辦;具體業(yè)務或專項工作會議,由相關局、處(室)或廳屬單位為主籌辦,廳辦公室協(xié)助。
3、三類會議。以廳名義召開的各類座談會、研討會等。三類會議和培訓,由有關局、處(室)籌辦。
會議、培訓承辦局、處(室)要指定專人負責會議、培訓所發(fā)生費用的把關和審簽,經相關局處室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后,及時交廳計劃財務處審核,并由廳計劃財務處統(tǒng)一直接支付。
第四章 工作報告制度
十二、廳領導班子成員出差或休假,應當事前征得廳長同意;局、處(室)、廳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差或休假,應當事前征得分管廳領導同意。
十三、各局、處(室)、廳屬單位要主動及時向廳領導報告工作,保證下情上達,上情下達。
十四、各局、處(室)、廳屬單位遇到突發(fā)性或重大事件,應按《浙江省民政廳重特大公共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向廳領導、廳辦公室報告,特別重要的情況,應立即報告。要按《浙江省民政信息工作考核辦法》和《廳機關民政信息報送基本要求及考核獎勵辦法(試行)》,及時向廳辦公室報送各類動態(tài)信息。
各局處室和廳屬單位代廳領導參加會議后,要及時向廳領導報告會議精神和相關要求,并向廳辦公室提供書面材料。
十五、廳機關各局、處(室)要加強與上級機關、相關部門以及各地民政部門的聯(lián)系。及時、準確、全面地向上級機關報告各種緊急、重大情況,隨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十六、廳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輪值人員除特殊原因外均須參加值班。節(jié)假日和特殊情況,實行廳領導帶班,加強值班工作
第五章 辦文和督查制度
十七、各局、處(室)、廳屬單位報送廳辦公室核簽的各類公文,按照《浙江省民政廳公文管理辦法》、電子公文傳輸和電報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八、各市、縣(市、區(qū))民政局報省廳的請示、報告事項,及由省政府辦公廳轉民政廳辦理的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請示、報告事項,由辦公室按照廳領導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送廳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廳長審批。
十九、以省廳名義制發(fā)的請示、報告、意見、會議紀要、規(guī)范性文件、內部管理規(guī)定由廳長簽發(fā);報送給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公文由廳長簽發(fā);公文內容涉及到兩個廳領導的,由廳長簽發(fā)。
其他公文由分管廳領導簽發(fā),但重要事項須經廳長同意。
二十、廳電子政務系統(tǒng)投入使用后,參照上述規(guī)定管理。
二十一、廳辦公室負責對領導決策、決定、批示、重要信訪件、黨代會提案建議、人大政協(xié)建議提案以及交辦事項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辦理,做好督查工作制度的制定,督查事項登記、立項和跟蹤,及督查工作信息收集與反饋等日常工作。各局、處(室)、省老齡辦、省移民辦、有關廳屬單位做好本單位督查事項的辦理和結果反饋
第六章 財務管理制度
二十二、根據部門預算“二上二下”的要求編制預算。各局、處(室)必須認真執(zhí)行省財政廳批復的部門預算,按照省財政廳批復的項目和金額使用經費,不得新增項目,也不得超預算,并根據年度項目經費預算和用款進度編制月度用款計劃,廳計劃財務處匯總后報省財政廳。
各局、處(室)各項經費的使用,嚴格按照廳有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十三、各局、處(室)根據工作需要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廳辦公室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執(zhí)行確認書,實施政府采購。
二十四、民政經費分配方案,由業(yè)務處室提出,廳計劃財務處審核后報廳領導審定。涉及經費、計劃、物價、標準、統(tǒng)計等事項的,按“一個口子對外,一個口子對下”原則辦理。擬制上述事項文件,有關局、處(室)需事先商廳計劃財務處同意。
第七章 接待和外事制度
二十五、公務接待堅持熱情、節(jié)約的原則。民政部副司(局)級(含)以上領導來我省,由廳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接待。處(含)以下人員因公來廳,原則上由對口業(yè)務局、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接待。
二十六、外?。ㄊ?、區(qū))民政廳(局)領導來我省,由廳辦公室會同對口業(yè)務局、處(室)或直屬單位接待。
二十七、省直機關各部門副廳級以上干部或市、縣(市、區(qū))黨政領導來我廳商談工作的,原則上由廳領導出面接待,相關局、處(室)配合,辦公室負責安排。其他來廳商談工作的人員,實行對口對等接待。
二十八、各局處室和廳屬各單位應嚴格按工作需要和經費預算編制因公出國(境)計劃。
二十九、從嚴從緊掌握出國(境)公務訪問(含專訪、考察、國際會議及培訓)。國外邀請單位必須業(yè)務對口、級別對等,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lián)系或出具邀請函。
三十、出訪團組應在出訪前進行外事紀律教育。出訪期間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出訪行程安排進行,要嚴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外事規(guī)章制度。
第八章 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工作
三十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央、省政務公開各項法規(guī)政策要求,拓寬公開渠道,豐富公開內容,提高公開時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十二、符合公開條件的信息須在“浙江省民政廳網站”上公開,并可根據不同內容和特點,以其它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進行公開。
三十三、民政行政審批、許可、招投標、政府采購、人事任免、應急管理等事項根據權限和時限要求進行公開。
三十四、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guī),認真執(zhí)行《浙江省民政廳保密工作暫行規(guī)定》,強化保密意識,落實保密責任,嚴禁在互聯(lián)網上處理涉密文件信息和將涉密計算機及載體聯(lián)入互聯(lián)網,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九章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三十五、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有關事項的落實。
三十六、廳機關及廳屬各單位要依法行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貽誤工作,損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造成影響和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廳機關和廳屬各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財經紀律,規(guī)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jié)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jié)約型機關。
三十八、廳機關和廳屬單位工作人員要廉潔從政,不得違反規(guī)定收送現(xiàn)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收受干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shù)睦?;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三、浙江省人事考試辦公室電話是多少?
0571-88396764大廳電話:0571-88396765。
浙江省人事考試辦公室是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直屬事業(yè)單位(2005年6月被批準列為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2007年12月被批準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成立于1990年7月,是全省國家公務員考試、國家執(zhí)業(yè)(職業(yè))資格考試、全國職稱考試、全國專業(yè)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的承辦和管理機構。
擴展資料:
主要任務是:
1、承擔研究制定全省人事考試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
2、負責全省人事考試工作管理和考風考紀監(jiān)督檢查、違紀處理;
3、負責承擔全省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錄用考試的題庫研制、命題、考試組織管理、實施等工作;
4、受政府委托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考試浙江考區(qū)的考務工作;
5、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國家級職稱資格和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工作管理;
6、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有關廳局的委托,承擔全省專業(yè)技術資格和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工作管理等。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崗位責任人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省人事考試網—人考辦概況
四、浙江省教育廳的機構沿革
(-)機構沿革
浙江省教育廳于1927年4月設立,主管全省教育行政.1927年8月撤銷省教育廳,實行大學區(qū)制,第三中山大學(浙江大學)兼管全省教育行政事宜。1929年6月恢復省教育廳??箲?zhàn)前,省教育廳的內部機構設四科兩室,第一科主辦中等教育,第二科主辦小學教育及各縣教育行政,第三科主辦社會教育,第四科主辦總務,另有秘書、督學兩室,1934年冬增設電化教育服務處。
抗戰(zhàn)爆發(fā)后,省教育廳數(shù)度遷移,先由杭州至金華,再至麗水、景寧,直至抗戰(zhàn)勝利才遷回杭州。其內部機構亦于1941年奉令調整,將小學教育從第二科劃出單獨設為第四科,總務改稱第五科,同時又增設會計、人事、技術三室,共五科五室一處。1947年又聯(lián)合組織學生運動指導委員會。1949年杭州解放后,教育廳由杭州市軍管會接管。
省教育廳歷任廳長為:蔣夢麟、陳布雷、張道藩、葉溯中、許紹棣、李超英、李季谷等。
(二)檔案情況及主要內容
館藏浙江省教育廳全宗檔案共3742卷,起訖年代為1912年至1951年。主要內容有:
1、綜合類:有浙江省教育史略及概況,教育廳工作報告,施政計劃報告,視察報告,政績交代比較表,教育統(tǒng)計表,規(guī)章制度,教育部文件,法規(guī)總匯,辦事細則,建設計劃,教育廳訓令、密令等;有陳布雷、陳立夫、陳果夫、沈鈞儒、呂公望等的親筆信等。
2、組織人事類:有教育廳組織概況,組織系統(tǒng)表,職員名冊,人員調查,人事任免與送審,職員考勤,人員年功獎勵,職員請假考核,職員政敘級俸,職員考績,公務員懲戒,廳長嘉獎等。
3、業(yè)務類:有各校新生一覽表,插班生一覽表,復學、休學、退學學生一覽表,學生學期成績表,畢業(yè)、肄業(yè)學生成績表,教職員一覽表,同學錄等;有各?;I設、選擇校址的報告、通知和教育廳的指令、批復等來往文書,教職員履歷表,調查表,私立學校校董履歷表及名冊,各校辦公物品、儀器、校具、校舍、文卷等類移交清冊等;有關于畢業(yè)生工作的報告、指令,畢業(yè)生履歷表,畢業(yè)學生狀況表等;有各校人員到職、離職、請假卷,人員簡歷,人員任免,人員獎懲等文件;有各校視導報告,發(fā)動肅奸運動經過,學生運動,教職員及學生的思想言論動態(tài)報告,校內共產黨活動調查報告等文件;有各民眾教育館籌設,各民教館概況調查表,各民教館年度工作報告,移交清冊,各民教館年度交代,文獻征集辦法,禮俗教育,省立圖書館設施,省立西湖博物館設施,省劇詠團設施與交代,省立體育場設施與交代等文件。
4、行政、經費類:有處理文稿規(guī)則,立案、印信、證書,公債債務,教育設施調查,各類移交清冊,財產目錄等;有教育廳經費總卷,辦公費總卷,各項經費文卷,領支款報告表,員工薪餉,文官官俸表,子女教育津貼,養(yǎng)恤金條例及細則,經費歲出入預算書,會計報表,會計帳冊等。
以上就是關于浙江人事任免相關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幫到你,如有更多相關問題,您也可以聯(lián)系我們的客服進行咨詢,客服也會為您講解更多精彩的知識和內容。
推薦閱讀:
杭州東站到浙江商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杭州東站到浙江商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地鐵)
既簡單又好就業(yè)的專業(yè)(既簡單又好就業(yè)的專業(yè))